央广网上海4月17日消息(记者周洪 通讯员姜叶萌、王佳玮)公司经营资金流转困难,托高管居中从银行贷款,高管好心帮忙,然而公司还款逾期却给自己惹了一身麻烦,该怎么办?近日,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)审结了一起因居中帮忙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。
经营资金短缺 高管帮公司向银行贷款
张先生是新广公司的高管,2003年新广公司因经营资金紧缺,公司找到张先生协商,希望他以“购买”新广公司名下商铺为由以个人身份向银行贷款,所得资金公司用于经营,归还银行贷款亦由公司承担。
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后,张先生同意了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《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》,约定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新广公司名下位于四川北路上的某商铺,并以该商铺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个人商铺抵押贷款。借款合同签订后,银行依约发放了120万贷款。
同时,公司向张先生出具《免责声明》,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,约定张先生并未实际出资购买上述个人商铺,银行贷款也与张先生无关,由新广公司偿还。
公司还款逾期 留下不良信用记录
此后,新广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,并停止还款,此时,银行的按揭贷款本息尚有11万未还清,最终导致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出现不良记录。
本是替公司贷款,《免责声明》也清清楚楚写着由公司偿还,如今自己却成了“背锅侠”,与银行协商未果,张先生愤愤不平地将银行与新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,请求两者共同消除自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。
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》系张先生与银行签订,合同签订后银行也按约发放了贷款,张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。虽然新广公司出具了《免责声明》,并与张先生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约定由新广公司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,但银行并未参与签订或认可《免责声明》和《协议书》。
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张先生才是《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》中的借款主体,是该借款合同的义务承担者及权利承受者,故即便新广公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也应当由张先生依照合同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。本案中,借款合同项下尚有11万余元借款没有清偿,系张先生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,构成违约,因此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记载有本案系争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,符合相关的征信管理规定。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,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(本文人名、公司名均为化名)
法官说法: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,应当承担还款责任
现实生活中,出于信用、资质等原因,部分个人、公司贷款并非易事,因而存在一些“曲线”贷款的情况,即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,这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?要回答这一问题,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“合同相对性”原则。所谓“合同相对性”,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,一般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。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。
因此,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,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,而是交由第三人使用,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,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。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关于免除还款义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出借人,除非出借人事先知晓并认可。当然,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,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,双方的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。